揭秘科研儀器進口暫停免稅的真實原因
- 發表時間: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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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men) 來了解一下,這位科研人員提到的科研儀(yi) 器免稅的是怎麽(me) 回事,原來, 財政部、海關(guan) 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於(yu) 去年年底出台一份《關(guan) 於(yu) “十三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文件中提到,對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等單位進口國內(nei) 不能生產(chan) 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guan) 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出版物進口單位為(wei) 科研院所、學校進口用於(yu) 科研、教學的圖書(shu) 、資料等,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那麽(me) ,文件提到的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和出版物進口單位等指那些單位呢?
(一)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從(cong) 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
(二)國家承認學曆的實施專(zhuan) 科及以上高等學曆教育的高等學校。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會(hui) 同財政部、海關(guan) 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發展改革委會(hui) 同財政部、海關(guan) 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ye) 技術中心。
(四)科技部會(hui) 同財政部、海關(guan) 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1.科技體(ti) 製改革過程中轉製為(wei) 企業(ye) 和進入企業(ye) 的主要從(cong) 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2.國家重點實驗室及企業(ye) 國家重點實驗室;3.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會(hui) 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科技主管部門會(hui) 同同級民政部門核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ye) 單位。
(六)工業(ye) 和信息化部會(hui) 同財政部、海關(guan) 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中小企業(ye) 公共服務示範平台(技術類)。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會(hui) 同同級財政、國稅部門和外資研發中心所在地直屬海關(guan) 核定的外資研發中心。
(八)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準的下列具有出版物進口許可的出版物進口單位:中國圖書(shu) 進出口(集團)總公司及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中國經濟圖書(shu) 進出口公司、中國教育圖書(shu) 進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科技資料進出口總公司、中國國際圖書(shu) 貿易集團有限公司。
(九)財政部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
事實上與(yu) 這一文件配合執行的還有三份文件,分別是《財政部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海關(guan) 總署 教育部 科學技術部 民政部 商務部關(guan) 於(yu) 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guan) 稅7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guan) 總署關(guan) 於(yu) 公布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稅清單的通知》(財關(guan) 稅[2016]72號)、《關(guan) 於(yu) 執行“十三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署稅發〔2017〕153號)。
特別是署稅發〔2017〕153號,發布日期7月27日,從(cong) 文件中可以了解到科研人員提出的問題屬於(yu) 政策銜接的問題,而且據動源君谘詢國稅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相關(guan) 人士了解,目前相關(guan) 政策沒有政策變化。
那麽(me) 原因是什麽(me) 呢?原來,對於(yu) 政策如何銜接,文件剛剛做出了相關(guan) 規定。
(一)在2016年1月1日至財關(guan) 稅〔2016〕72號文件印發之日(2016年12月30日)期間,對財政部、海關(guan) 總署和稅務總局63號令(以下簡稱63號令)中《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第三條所列各類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財關(guan) 稅〔2012〕54號文件規定的科技民非單位申請進口的用品,海關(guan) 已按63號令、海關(guan) 總署2007年第13號公告規定審核出具《征免稅證明》,在本通知印發之日(含)以前已免稅進口的,已免征稅款不予調整;截至本通知印發之日未免稅進口的,海關(guan) 應當按照財關(guan) 稅〔2016〕70號、財關(guan) 稅〔2016〕71號、財關(guan) 稅〔2016〕72號和本通知規定重新審核,經審核符合免稅條件的,需對《征免稅證明》中征免性質字段進行修改,經審核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將《征免稅證明》作廢,對減免稅申請人已申領的紙質《征免稅證明》,應予以收回。
(二)財關(guan) 稅〔2016〕72號文件印發之後,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和學校申請進口用品的,海關(guan) 審核用品是否符合政策時,應當按照財關(guan) 稅〔2016〕70號、財關(guan) 稅〔2016〕72號文件進行審核。
1.在財關(guan) 稅〔2016〕72號文件印發(2016年12月30日)至財關(guan) 稅〔2016〕71號文件印發之日(2017年2月4日)期間,對63號令中《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第三條所列高等學校申請進口的用品,海關(guan) 按照財關(guan) 稅〔2016〕70號、財關(guan) 稅〔2016〕72號文件規定審核出具《征免稅證明》,在本通知印發之日(含)前已免稅進口的,已免征稅款不予調整;截至本通知印發之日未免稅進口的,海關(guan) 應當按照財關(guan) 稅〔2016〕70號、財關(guan) 稅〔2016〕71號、財關(guan) 稅〔2016〕72號及本通知規定重新審核,經審核符合免稅條件的,需對《征免稅證明》中征免性質字段進行修改,經審核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將《征免稅證明》作廢,對減免稅申請人已申領的紙質《征免稅證明》,應予以收回。
2. 財關(guan) 稅〔2016〕72號文件印發之後,對工業(ye) 和信息化部會(hui) 同相關(guan) 部門聯合公布名單中已取得免稅資格未滿2年暫不需要進行資格複審的或已複審合格未滿2年的示範平台,63號令《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第二條所列轉製機構,63號令《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第三條所列各類科研院所申請進口的用品,有關(guan) 海關(guan) 按照財關(guan) 稅〔2016〕70號、財關(guan) 稅〔2016〕72號文件規定審核出具《征免稅證明》,在本通知印發之日(含)以前免稅進口的,已免征稅款不予調整;截至本通知印發之日未免稅進口的,海關(guan) 應當按照財關(guan) 稅〔2016〕70號、財關(guan) 稅〔2016〕71號、財關(guan) 稅〔2016〕72號及本通知規定重新審核,經審核符合免稅條件的,需對《征免稅證明》中征免性質字段進行修改,經審核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將《征免稅證明》作廢,對減免稅申請人已申領的紙質《征免稅證明》,應予以收回。
(三)財關(guan) 稅〔2016〕71號文件印發之後,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和學校申請進口用品的,海關(guan) 應當按照財關(guan) 稅〔2016〕70號、財關(guan) 稅〔2016〕71號、財關(guan) 稅〔2016〕72號文件規定進行審核。此前,已辦理憑稅款擔保進口放行手續的,可按規定辦理有關(guan) 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和征免稅、擔保核銷等手續。
財關(guan) 稅〔2016〕71號文件印發後,相關(guan) 主管部門重新核定享受免稅政策的科研院所、轉製機構、示範平台名單前,海關(guan) 暫不辦理相關(guan) 單位申請進口用品的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相關(guan) 單位申請憑稅款擔保進口用品的,海關(guan) 可予受理。
(四)2016年1月1日以後,財關(guan) 稅〔2016〕70號、財關(guan) 稅〔2016〕71號文件規定的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和學校已征稅進口,符合財關(guan) 稅〔2016〕70號、財關(guan) 稅〔2016〕72號文件規定的用品,已繳納稅款可以退還。
相關(guan) 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和學校應當於(yu) 2018年6月30日前,向主管海關(guan) 提出申請,主管海關(guan) 依據財關(guan) 稅〔2016〕70號、財關(guan) 稅〔2016〕71號、財關(guan) 稅〔2016〕72號文件規定進行審核,出具紙質《征免稅證明》。
相關(guan) 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和學校持憑紙質《征免稅證明》及相關(guan) 材料,向納稅地海關(guan) 申請辦理退稅手續,納稅地海關(guan) 依據本通知及相關(guan) 規定辦理。其中,申請退還增值稅的,相關(guan) 單位應當提供主管稅務機關(guan) 出具的增值稅未抵扣證明。增值稅已抵扣的,不予退還。
各位看明白了吧,原因就是這樣,一是需要按三份新文件重新進行審核,另一個(ge) 原因是財關(guan) 稅〔2016〕71號文件印發後,相關(guan) 主管部門重新核定享受免稅政策的科研院所、轉製機構、示範平台名單前,海關(guan) 暫不辦理相關(guan) 單位申請進口用品的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相關(guan) 單位申請憑稅款擔保進口用品的,海關(guan) 可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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